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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運動科學支援選手量能 政院通過「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日期:111/05/2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提高運動科學支援選手的量能,持續協助選手在國際體壇為臺灣爭取更多榮耀,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政府近年大力支持體育發展,不僅體育預算從2016年的80億元,大幅成長至今(2022)年的134億元,也投入近百億元推動國家訓練運動中心第二、三期計畫,提供國手更專業、舒適的訓練環境及場地,同時連協助選手的團隊人員、教練、防護員,相關待遇與照顧也一併提升。


蘇院長指出,國訓中心近年來也透過專業化、科學化的計畫培訓選手,相關成果已展現在近年重大運動賽事的優異表現上,例如我國代表隊在2020東京奧運創下歷年來最佳成績即是明證,除了教練、選手的長年訓練外,運動科學的後勤支援也扮演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


蘇院長強調,臺灣運動好手近期陸續在國際賽事上大放異彩,如拳擊國手林郁婷於上週五(5月20日)在土耳其勇奪世界錦標賽57公斤級金牌,這除了是她生涯的第2面世錦賽金牌,更締造稱霸兩個量級的難得紀錄。此外,羽球球后戴資穎在上週日(5月22日)泰國羽球公開賽擊敗東京奧運第一名的中國選手,拿下冠軍,這也是戴資穎的第23座世界羽聯超級系列賽冠軍,不僅在羽球女單史無前例,更是史上最多的冠軍紀錄。這兩位臺灣年輕選手連獲佳績,不只振奮人心,讓國人同感驕傲,更再度讓世界看見臺灣體育的堅強實力。


蘇院長責成教育部與相關部會持續提供選手們最好的訓練環境及最新、最先進的設備,從國內訓練到國外出賽,都要給選手最好的照顧,同時培育更多的優秀選手,打造臺灣不只是科技、經濟強國、民主自由人權大國,也是體育運動強國,讓國人在各方面都有光榮感,請大家朝此目標共同努力。


蘇院長表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係為設置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以提高運動科學支援選手的量能,持續協助選手在國際體壇為臺灣爭取更多榮耀。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教育部指出,鑑於近年選手培育體系對於運動科學後勤支援的需求逐步擴大,經檢討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設運動科學處現有人力及服務量能,可能於未來短期內發生難以支援現象,考量我國競技運動選手培育的長遠規劃,因此參酌世界各國運動科學組織發展趨勢 ,擬具「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國家運動科學中心(下稱「本中心」)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本中心董事、監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6條至第9條)


三、本中心董事長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事項、開會、會議議決方式、監事之職權事項及行使方式;董事、監事利益迴避原則、特定交易行為之禁止;董事、常務監事出席會議方式及董事、監事職務性質。(草案第10條至第17條)


四、本中心執行長之遴聘方式、職權及準用董事、董事長之規定;本中心與進用人員之法律關係及人員進用之限制。(草案第18條及第19條)


五、本中心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預算;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草案第20條至第22條)


六、本中心之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本中心各該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本中心成立當年度對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23條至第25條)


七、本中心公有或自有財產定義、管理、使用及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26條)


八、政府核撥本中心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本中心舉債之要件及相關監督程序;本中心辦理採購之規定;本中心相關資訊之公開。(草案第27條至第30條)


九、對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31條)


十、本中心解散之條件、程序與其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處理。(草案第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