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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資通安全法之行政檢查回歸行政程序法規範

日期:106/12/05

針對TVBS近日報導「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第18條開倒車一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今(5)日表示,目前該條文所明定的檢查目的,在協助組織釐清資通安全事件,或是阻止資通安全事件進一步擴大,與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刑事搜索,在執行人員、法定要件、執行範圍及執行方式部分均有不同。主要是由行政機關人員辦理,檢查範圍為檢查機關職掌與受檢查單位依法應辦理事項內容,且是以通知陳述意見、要求提供文書及資料等「行政程序法」規定方式進行行政院資安處表示,在啟動檢查兩項要件部分,則為稽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失,或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所謂「重大缺失」,是指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能落實其自訂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讓組織特定的資安維護機制失效,致生損害不可回復的風險;「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是指現行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作業綱要所定義的第3、4級資安事件,如關鍵或核心資訊基礎設施系統或資料遭竄改、運作遭影響或系統停頓,無法在可容忍中斷時間內回復正常運作者等行政院資安處進一步指出,參與檢查人員應負有保密義務,含公務員在內的檢查人員如接觸營業秘密或民眾個人資料,仍當受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刑法等相關法律規範及箝制。 行政院資安處重申,「資通安全管理法」立法主要目的,是為建構安全的資通環境,進而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該草案規範對象除公務機關外,非公務機關則以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三類為主,民間企業及外國公司(登記於本國)倘非屬該草案的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內,即非規範對象。

日期:106-12-05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