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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審議通過「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修正案,大幅鬆綁無線電臺審驗作業並縮短審驗時程,將有助加速我國5G等技術研發與商業服務實驗創新應用發展

日期:108/07/04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3)日第863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無線電臺審驗作業要點」修正案,主要針對108年1月2日修正發布「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引入實驗專區制度後之無線電臺審驗作相應之簡化修正,也同時因應無線電設備及無線電頻率使用更趨多樣性之發展趨勢,適切調整上述實驗網路之無線電臺審驗機制,預期可大幅縮短國內5G、物聯網、車聯網等新興科技、創新應用、垂直場域技術及商業模式實驗申設案之電臺審驗時程(特定實驗場域實驗由30天減少為14天),有助加速國內技術研發與商業創新應用實驗,俾利我國掌握新世代設備與服務開發之契機,促進我國數位經濟發展。

NCC說明,5G、物聯網、車聯網等相關技術與創新服務將創造龐大的數位經濟,NCC為因應此趨勢下之各類實驗測試需求,及提供國人透過實驗研發電信網路進行從技術到服務之垂直創新應用實驗法規環境,針對於實驗專區之實驗申請案,考量此類案件於特定實驗區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特性,業於「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適度簡化其實驗管理機制得採書面審驗,本次審驗作業要點修正即相應針對此類實驗專區之無線電臺審驗機制,新增書面審驗之相應審驗項目等措施;另因應5G等無線電頻率使用往高頻段發展之趨勢,以及無線電設備與無線電頻率使用更趨多樣性,NCC之審驗實務亦與時俱進,調整實驗無線電臺之相關審驗規定。整體而言,在避免電波頻率干擾之前提下,NCC鼓勵與支持學術教育及實驗研發之發展,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審驗方式增訂書面審驗之規定:5G發展將大幅精進現行通訊技術,創造物聯網、車聯網等多樣性應用與服務,針對「頻率供應計畫」所訂定之「創新實驗頻譜之實驗區域及其他測試條件」內容,因是類特定實驗區域所使用特定實驗頻率業經電波干擾協調確認,在不影響電波秩序下,實驗無線電臺採書面審驗等簡化程序,爰配合增訂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無線電臺應審驗項目、審驗標準、審驗自評及審驗紀錄表等規定,可縮短電臺審驗時程(由30天減少為14天),以達到簡政便民之效,俾利加速5G實驗網路布建,讓產業快速掌握技術與創新之先機。

二、8GHz以上頻率之實驗電臺審驗不量測二次諧波:因應無線電頻率使用往高頻段發展之趨勢,並鑑於主頻率8GHz以上(二次諧波16GHz以上)之高頻段電波傳輸距離遠低於低頻段之電波傳輸距離,且實驗多為室內、特定區域內或校園內進行,且考量16GHz以上無線電頻率之電波物理特性為直視傳輸(Line of Sight, LOS)方式(如微波、雷達等)、16GHz以上之既有電臺極少等因素下,爰主頻率8GHz以上(二次諧波16GHz以上)之實驗電臺實務上不易與既有電臺產生電波干擾,較無量測其二次諧波之必要,爰修正明定僅發射頻率低於八吉赫(8 GHz)者,其二次諧波功率應符合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三、修正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審驗標準:因應無線電頻率使用往高頻段發展之趨勢,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我國「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指引」所訂定之一般民眾曝露環境電磁場參考位準值,爰修正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之審驗標準;另為求與「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等法規命令有關電波功率密度單位之一致性,爰訂定其單位為mW/cm2。本次修正後之最大電波功率密度值審驗標準如下:未達四百百萬赫(400MHz)頻段者為零點二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2mW/cm²);四百百萬赫(400MHz)以上至二千百萬赫(2000MHz)以下頻段者為該頻段百萬赫(MHz)值乘以零點零零零五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0005mW/cm²);逾二千百萬赫(2000MHz)頻段者為一點零毫瓦特每平方公分(1.0mW/cm²)。

四、新增發射頻率起訖值之審驗標準:因應無線電設備及無線電頻率使用更趨多樣性,數位及寬頻技術普及下,審驗實務上應與時俱進,除原以發射中心頻率、容許誤差之審驗標準外,增訂適用發射頻率起訖值範圍之審驗標準,並增訂得採設備之終端機讀值、設備之操作面板讀值、測試儀器之量測、原廠測試報告(擇一記錄)之紀錄方式,提供實驗電臺審驗實務上更符合實際網路型態之審驗方式,賦予實驗研發更大的彈性空間與可能性。

NCC強調,此次法規調適修正,可加速並簡化技術及商業實驗網路之電臺設置,賦予電臺審驗與管理更具彈性化機制,有助促進上述各類網路型態之技術或未來潛在運營模式投入市場前試煉平臺發展,大幅增進實驗網路之價值性,營造有利5G、物聯網、車聯網及垂直場域等創新應用發展環境。

日期:108-07-03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