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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

日期:106/04/27

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行政院資通安全處擬具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資通安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上是非常重要和需要面對的課題,請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林院長指出,因應資通安全管理法立法通過,對於各機關資安人員不足部分,行政院資通安全處已有相關規劃,請各部會首長在部會及所屬機關的總員額範圍內,考量資安業務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合理配置資安人員,以落實及推動國家資安相關工作。

另外,林院長請教育部、經濟部及國發會協助推動資安人才培育事宜,逐步帶動產業及學界資安專才培育,以期達成建立各機關資安人力的政策目標。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規範對象及行政院職責等。(草案第1條至第8條)
二、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草案第 9條及第11條)
三、公務機關應由其首長指派副首長或適當人員擔任資通安全長。(草案第10條)
四、公務機關應稽核其所屬或監督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並訂定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機制。(草案第12條及第13條)
五、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就資通安全維護之獎懲。(草案第14條)
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應訂定、修正、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草案第15條)
七、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以外的非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實施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草案第16 條)
八、非公務機關應訂定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變機制。 (草案第17條)
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行政檢查。(草案第18條)
十、非公務機關違反該法相關規定之罰則。(草案第19 條至第21條)

日期:106-04-2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