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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法過招 交部提4大爭議

日期:105/02/26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行政院昨(25)日審查匯流五法之二的《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據悉,交通部針對專用電信、頻率、電信建設、網域名稱管理機制等4面向有備而來,提出自己版本與通傳會(NCC)互有爭議,政委蔡玉玲將另擇期再協調。

蔡玉玲表示,新的匯流五法與舊的電信法規範大不同,對電信網路建設不再採高度管制,任何人可自由建設,法律只對涉及公眾使用網路有管制需注意品質及安全。

NCC這次提出的基礎無線廣播頻率、電信頻譜都將改變過去特許時代高度管制,針對不需要使用無線電頻率,通傳會導入誘因式拍賣,經過競標的頻譜,可以因時、因地,分區、分時間出售或出租頻譜。

官員表示,NCC希望無線電無線電頻率應經核配始得使用,為兼顧公共利用,經主管機關同意可彈性採取頻率釋出機制,可轉予其他人使用,也可出租或出售,設計拍賣的誘因就是要回無效率的頻率,給更需要的人使用。但對此,交通部有自己設計版本,較複雜。

NCC認為,無線電頻率使用效益最大化,2G、3G及4G使用的頻譜仍遠遠不足,應和全民和諧共享,只有涉及無線電頻率才需管理,專用電信與民用電信不應有二元畫分,且依國際電信聯盟的預估,未來行動電信寬頻所需使用頻率愈來愈高,應自由更有彈性規畫利用,滿足多元需求。

另在專用電信上,NCC認頻率不應只滿足軍用、警用、民航用、漁船用等專用電信需求,希望專用電信在必要範圍使用,應更有效率利用頻譜。但交通部希望保留專用電信規畫職權。

官員指出,TPP電信專章要求,電信監理機關必須獨立、無偏見,不能與電信事業有財務上關聯,亦即不能是電信業的股東。但交通部是中華電最大股東,且是陸海空頻率的使用者,若要主管專用電信,恐違反TPP中立性的規定。

在.gov等網際網域名稱的管理機制,交通部希望由其擔任管理機構,NCC則認為這涉及國際合作,雙方認知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