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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不合理的電信頻譜使用費應檢討調整

日期:105/04/17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行動通訊及寬頻網路產業與電波頻譜息息相關,如何有效管理頻譜,使其發揮促進資訊通訊產業競爭與發展的最大效用,乃是通訊傳播法重大的課題。但是現行電信法係頻譜釋出改採拍賣制之前的舊產物,採取命令與管制的嚴格立法,僅粗略規定主管機關應向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收取使用費的原則,因此急需全面改革。

然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甫提出的電信基礎設施與資源管理法草案,整體而言,仍不脫開創性不足、立法原則不明、凡事都仰賴授權通傳會立法之後制定法規命令的缺點。

以該草案第27條為例,僅泛稱頻譜使用費收取時應考量核配方式、用途、使用效益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並授權通傳會決定收費標準時得依職權或使用者申請,審酌頻率使用效益或提供不經濟地區服務之成效等因素,在收費標準所定計收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內加徵或減徵,連拍賣與非拍賣制頻譜應區別收取頻譜使用費都沒有說出口。

新政府的新任通傳會主事者要在八月一日才上任,不論其對通傳會年前所提通傳匯流五法的看法如何,但是蕭規曹隨的可能性應該很低。等到其熟悉業務、進入狀況重新再提出匯流通傳法草案,想必最快已是一年之後。但是對於行動通訊業而言,現在就面臨頻譜使用費不合理進而影響產業發展的燃眉之急,需要政府立即面對因應。

我國無線電頻譜使用費一直到民國89年交通部委託學者進行研究之後才建立收費標準。不過當時我國還沒導入以拍賣釋出頻譜的制度,因此參考最早採拍賣制度的美國C-Band頻譜競標反映的頻譜價值,推估我國第二代行動通訊業務的頻譜使用費,每MHz為1067.5萬元。

然而,在此公式出爐後的第二年(民國91年),我國就改以拍賣方式釋出第三代業務、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執照與頻譜使用權,民國102年與104年釋出行動寬頻業務執照與頻譜使用權時,繼續採取競標制。但是,頻譜使用費卻仍一直沿用第二代行動通訊業務之計算基準,由此衍生極大的弊端。

首先,拍賣制釋出的標的雖然包括業務執照與指配的頻譜使用權,但是論其實質就只是頻譜使用權,有此使用權,才可用於從事相關業務或甚至將頻譜出租、轉讓。在拍賣制之下,頻譜拍賣金一路走高,以第四代行動通訊為例,已飆漲為 1,465億元。高昂的拍賣金已經反映頻譜市場經濟價值,再對於採拍賣制的頻譜一律收取拍賣制之前制定的使用費,早就有「一頭牛剝兩層皮的問題」,只不過在以往行動通訊業務獲利較高以及政府稅收不足的背景下,硬是被忽略。

其次,近十年因為智慧型手機業者分食等不利因素,我國行動電訊市場不論獲利與營收均呈停滯狀態,民國95年以來總營收大約在新台幣2,200億元左右浮動,但是行動通訊使用頻譜至今增加為 660MHz。

相較之下,每一MHz頻譜所創造的營收價值正快速下降中,通傳會仍舊依據民國89年的標準收取行動通訊頻譜使用費,已經遠高於頻譜所反映的價值。以第四代行動通訊為例,業者除標金外還需繳納後續17年、每年超過120億元的頻率使用費,平均下來頻譜取得成本每年每MHz高達新台幣3,000萬元,是第三代行動通訊頻譜使用費的3倍,不可不說沈重。

近來主管機關還在規劃釋出2.1GHz等頻譜,預計2020年前後將以拍賣制釋出共約1,145MHz頻譜,業者屆時又要競標金與頻譜使用費兩頭繳,勢必將排擠其對網路建設的資金投入,不利技術與服務的創新,使行動通訊業傳統產業化,將影直接響消費者的福利。

拍賣制釋出頻譜的使用費該如何收取?答案很簡單,回歸規費法使用規費的原則即可,也就是以主管機關管理頻譜的行政成本收取,美國、德國及英國等國莫不是如此。事實上通傳會在不修法的情形下,只需修訂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就可以解決此一問題。新舊政府都不應推卸改善此項不當收費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