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近日媒體提出對「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第18條行政檢查模糊及擴權的疑義,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今(9)日表示,該條文原訂定目的在於協助組織釐清資通安全事件,或防止重大資通安全事件進一步擴大,以確保民眾生活、經濟活動及公眾或國家安全得以穩定持續,至於相關行政檢查啟動要件及檢查人員保密條款部分,則是希望能降低對受檢機關的衝擊及疑慮。
行政院資安處表示,制定該草案是為有效規劃我國資通安全管理政策,並落實於相關組織部門,以建構安全的資通環境,進而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有關行政院及立法院所提的各草案版本,目前已排入立法院議程審議,將參考各界建言,通盤考量後提出研析意見供法案審議的參考。
行政院資安處表示,「資通安全管理法」是以風險管理為核心,建立資安管理架構,以關鍵基礎設施等為納管範圍,並不及於所有民間企業或組織。同時資安管理的對象是政府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達一定比例的財團法人,是以組織為主,非及於個人。
行政院資安處強調,人權保障向來是政府重視的核心價值,「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也會在資安維護及人權保障間取得平衡,但因應日益嚴峻的資安情勢,期盼外界持續給予關心及支持,讓該草案儘速完成立法,以加速建構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民眾權益的數位環境。
日期:106-11-0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