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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併購案 1年內要審完

日期:105/07/19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為避免有線電視投資、併購案耗時冗長,NCC將首度訂定「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草案,這也是國內第一次針對有線電視投資併購案,所訂定的第一個法源依據。

目前擱置待審的大摩併購中嘉案、鴻海董事長郭台銘與亞太電信董事長呂芳銘合買持有台灣寬頻通訊(TBC)100%股權的麥格理APTT旗下管理公司案,可望適用於新法。

NCC將於今(19)日針對該草案舉辦公開說明會,希望下屆委員8月1日上任之後,可以盡快審議通過。由於該草案是在立法院審議通過「廣電三法」時,授權NCC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3條第4項「有線電視涉及營業讓予、合併、及投資案」訂定准駁標準,只需送至立院備查,NCC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告即可實施。

市場人士認為,過去旺中併購中嘉案時,長達1年半左右的審查時間,未來可望不會再發生。另外,重要出售案一再出現「意識型態」或「適格性」等,與併購案無關、似是而非的言論、批評、影響審議公正性的議題,也希望藉此可以受到約束。

根據最新預告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草案,NCC未來審查有線電視投資併購案時,將依據消費者權益、市場競爭、以及公共利益等三大議題,做為審查準則,必要時可召開公聽會或聽證會廣泛徵詢各界意見。

為免審查時間過長,影響併購或投資案相關企業的營運,該草案明訂主管機關受理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6個月,最長期限就是1年。

另外,併購案必須同時考量國家安全、配合國家政策進行數位化、智慧城市及數位匯流發展,申請案件若涉及國家安全議題,得徵詢國家安全之有關機關意見,例如陸委會、國安局等。

對於不予核准的併購案,則包括外國人持有國內有線電視系統台的持股比重超過規定、合併後訂戶數超過全國總訂戶數1/3,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若超過可利用頻道之1/4,或構成本法或中央主管機關主管其他法令所禁止的情形,都不予核准。另外,NCC表示,未來若「反媒體壟斷法」通過,並規定水平/垂直的市占上限,也將一併納入准駁併購投資案的審查規範裡。

其次,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投資方已對併購方進行人事、財務及營運相關事項實質控制,也都會被納入不予核准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