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行動電話(2G)業務前於106年6月30日正式依法屆期終止,我國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所包含之5項業務已全部正式退出歷史舞臺,國人行動通訊需求亦已由行動寬頻業務提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25)日第814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廢止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NCC說明,民國85我國電信自由化,當年訂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開放國人經營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CT2;Cordless Telephone 2nd Generation)業務、中繼式無線電話(Trunked Radio Telephone)業務、行動數據通信(Mobile Data Communication)業務、無線電叫人(B.B.call)業務及行動電話(2G)業務等5項業務,開啟國人行動通信服務之普及及需求,並促成經濟之蓬勃發展;然隨著行動通信技術演進,前揭行動通信服務已無法滿足現今社會經濟發展及國人需求,各項業務經營者陸續主動提出申請或依法屆期終止其所經營之各項相關業務;在5項業務中,更隨著2G業務於106年6月30日正式依法屆期終止,我國原定行動通信業務正式退出歷史舞臺,國人相關行動通訊需求亦陸續由第三代行動通訊業務及行動寬頻業務所提供。NCC為使頻率有效利用、提供國民更優質通訊服務,前揭業務所使用之頻率,均參考先進國家頻譜政策重新規劃,提供行動寬頻業務或其他公共性質運用,使其發揮最大效益,造福全民。
NCC表示,鑒於前揭原定行動通信業務均已依法屆期終止,國人行動通訊服務亦有相關業務滿足,爰該業務管理規則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於今日第814次委員會議決議廢止「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並指示業管單位盤點相關行政規則一併廢止,達成行政效率精進之目的;至此,我國原定行動通信業務正式告終,而在今(107)年12月31日,3G業務亦將依法屆期終止,NCC提醒民眾儘速洽所屬業者轉換合約至行動寬頻業務,無縫銜接享有便利通訊服務。
NCC強調,現行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採技術中立原則,只要符合相關國際組織規範,不對電信事業所採用之技術加以限制,有利電信事業更快速推出新服務造福消費者,故如過去行動通信業務下不同業務間採取各自系統、終端、獨立發展之情形,或將不復存在,未來可預期將係消費者需求為導向,不同技術相互協作、支援的匯流時代,NCC除將要求電信事業落實消費者保護,更於法規、頻譜規劃面與國際接軌,營造5G發展之有利環境,鼓勵電信事業積極布建網路及導入新技術、新服務,期使我國早日邁向5G行動寬頻社會。
日期:107-07-25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