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表示,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下稱實驗條例)第25條第1項有關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於實驗期間不得排除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之規定,以及同法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日與法務部會銜發布施行(本辦法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
金管會表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為各國監理機關之重點工作,從事特許金融業務均有應遵循之國際監理標準,臺灣亦不例外,因此實驗條例第4條、第25條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第10條、第20條規定即明定創新實驗應規劃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金管會樂見創新實驗之申請人利用先進資訊技術及自動化偵測系統執行前揭作業,並於實驗期間測試其相關規劃之充足或可行性。
金管會感謝各界於本辦法預告期間提出寶貴意見,並肯認本辦法之立法意旨,即總說明所載「金管會將依實際核准之創新實驗個案特性訂定差異化規範」,亦即非所有創新實驗均有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或依循同樣規範之必要,例如實驗無涉及資金收受者,無須適用該規範,金管會未來核准該等毋須訂定或依循相同規範之實驗案件,將逐案檢視本辦法並據以修正。
本辦法目前僅適用業經金管會核准之二件外籍移工薪資匯款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復以其便捷、低廉創新實驗之業務本質、公益性及普惠金融目的,並不適宜採取與銀行相同匯款業務之監理標準及強度,故本辦法係研擬合於渠等實驗規劃之風險基礎管理規範,俾利小規模試作創新商業模式,驗證市場性、適法性及實驗效益,以及作為未來金管會研議開放限制性執照之可行性。又本辦法第12條第3款規定申請人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及監督相關作業,有別於金融機構應設置專責部門之規定,係為渠等於實驗期間有專人追蹤、瞭解所規劃之機制是否足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並得即時因應或改正實驗相關作業,此亦為實驗主要測試目的之一。
有關外界關切防制洗錢自建查詢系統成本偏高,恐增添金融科技創新者成本的意見部分,金管會已事先因應規劃配套解決方案,未來經金管會核准之創新實驗如有需要,得向集保結算所申請使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詢系統」辦理客戶盡職審查作業,該查詢機制將協助金融科技創新者落實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金管會表示,將繼續營造適合創新發展之友善環境,以利我國金融科技之發展及金融競爭力之提升。按實驗條例推動負責任創新之立法意旨,金管會身兼金融市場之監理者及金融科技創新之推倡者,將積極協助有志金融科技創新之業者接地氣,俾利其創新構想的付諸實現,能貼近市場之需要及儘可能符合國際標準及金融法規,加速創新商品或服務得以上市經營之方向發展,更歡迎金融科技創新者踴躍申請實驗,共同為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努力。
日期:108-05-09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