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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數位通訊傳播法」及「電信管理法」草案

日期:106/11/17

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擬具的「數位通訊傳播法」及「電信管理法」兩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行政院已於去(105)年11月24日通過「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2017-2025年)」,再加上「數位通訊傳播法」與「電信管理法」兩法案的提出,及未來廣電三法的修正,期許能快速完成優化寬頻網路涵蓋率。透過網路治理及數位基礎建設,建構安全、可信賴的公眾電信網路,進而發展平等活躍的網路社會,帶動創新服務及數位經濟成長。

賴院長指出,對於兩法案內容及各界關注議題,請通傳會及相關部會積極向立法院朝野與社會各界進行說明與溝通,以爭取支持,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上述兩草案要點如下:
一、「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一)為健全數位通訊傳播環境,應建立公眾意見諮詢及參與機制。(草案第3條)
(二)明定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者應合理使用網路資源、揭示流量管理措施,政府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傳輸技術或規格。(草案第6條至第9條)
(三)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應揭露營業資訊,並公告服務使用條款。(草案第10條至第11條)
(四)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之責任。(草案第13條)
(五)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或提供接取服務者之限制責任。(草案第14條至第18條)
(六)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與其使用者或第三人間,因數位通訊傳播服務之使用行為所生爭執,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草案第十九條)

二、「電信管理法」草案:
(一)降低市場參進門檻鼓勵創新,參進制度由特許制及許可制,改採登記制。(草案第5條)
(二)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之一般義務、特定電信事業應遵守之特別義務及其他相關法律之指定義務。(草案第8條至第24條)
(三)電信事業投資、讓與、受讓及合併規範。(草案第25條及第26條)
(四)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及管制措施。(草案第27條至第34條)
(五)公眾電信網路設置之申請、安全與維運。(草案第36條至第45條)
(六)既有電信事業身分之轉換、政府協助加速電信基礎設施之建設、得與他國簽定相互承認協定及軍事專用電信不受本法限制等之規定。(草案第83條至第94條)

日期:106-11-1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