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案是因應無人載具科技興起之國際發展趨勢,鼓勵國內產業投入無人載具創新應用,並建構友善創新發展的法規環境,因此援引監理沙盒精神,營造合理安全的創新測試場域,以促進相關產業技術及服務應用發展,奠定我國智慧交通運輸厚實基礎。
賴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 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1條至第3條)
- 主管機關得由專責單位或委託法人團體協助辦理本條例相關事宜。(草案第4條)
- 創新實驗所應檢具之申請文件及創新實驗計畫應包含事項,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創新實驗之申請程序、保險、審查基準、及經核准創新實驗之管理、展延、變更等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5條)
- 審查會議之組成、審查項目及審查決定與效力。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審查會議之運作、審查委員迴避等事項之辦法,並授權交通主管機關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草案第6條至第8條)
- 創新實驗期間與展延、實驗計畫變更及於主管機關網站揭露相關資訊。(草案第9條至第11條)
- 創新實驗之申請、審查及核准等事項,得免徵規費。(草案第12條)
- 創新實驗所需無線通訊應用及管理。(草案第13條)
- 創新實驗監管措施及實地訪查、特定實驗資訊通報、資料蒐集與留存等事項。(草案第14條)
- 創新實驗申請人公告與告示相關資訊、實驗場域安全與事故處理、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並授權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與告示、事故通報、暫停實驗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草案第15條至第17條)
- 參與實驗契約應遵守之原則與解釋方式,及申請人之注意義務。(草案第18條)
- 創新實驗相關日期之通知、創新實驗之限期改善及廢止、創新實驗報告。(草案第19條至第21條)
- 創新實驗期間及核准範圍內排除適用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規定。(草案第22條及第23條)
- 本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24條)
日期:107-05-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