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通傳資源字第10843000141號
主旨:預告修正「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新聞公告」選項下「本會公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射頻與資源管理處。
(二)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16號4樓。
(三)電話:(02)3343-8446。
(四)傳真:(02)2343-3699。
(五)電子郵件:sheralong@n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