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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創造誘因以鼓勵行動通信業者持續優化偏遠地區網路建設及重要交通隧道等區域通訊涵蓋,落實平衡城鄉差距實踐數位近用權利,衡平使用規費收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適切檢視多項用途之無線電頻率使用費計收規定,今日委員會議通過「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預告修正草案,進一步佈署規劃有利我國5G、物聯網及垂直場域等創新應用發展環境

日期:107/12/26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7年12月26日第836次委員會議審議「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預告修正草案,落實規費法定期檢討規費收取原則,通過增訂「商業實驗研發電信」收費項目,同時調整行動通信業務之「偏遠地區涵蓋係數」、「每MHz頻率使用費」及「頻段調整係數」等相關計費基準。

NCC表示,就本次修正重點之一的行動通信部分,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平衡城鄉差距」之宗旨,NCC除透過電信普及服務項目推動固網語音與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更在推動包括固網與行動整體寬頻社會的各項政策工具中思考如何導引並促進投資建設與公私協力;行動寬頻方面,NCC先前於106年9月12日修正發布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即增訂「偏遠地區高速基地臺之村里人口涵蓋率」連動收費額數機制,目前我國行動寬頻網路各業者之總體人口涵蓋率已達93.2%至99%,惟部分偏遠地區及重要交通運輸路線上之訊號涵蓋率仍不盡理想,為期行動寬頻網路涵蓋率再精進,鼓勵業者持續投入寬頻建設,爰修訂現行「偏遠地區涵蓋係數」規定,引入「指定地區涵蓋率」數值,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區域,採取對應三個「指定地區涵蓋率」級距,設計搭配現行以四級行政區域(村/里)為計算人口涵蓋率情形,申請適用以85%至99.5%級距計收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NCC並指出,因應未來5G朝向高頻段、大頻寬的頻譜應用趨勢,並考量不同頻段有其物理特性等方面之差異,其頻譜價值應有所區隔,爰另修訂行動通信業務「頻段調整係數」,現階段先將頻譜分成四個區段:1GHz以下、1GHz至3GHz、3GHz至6GHz及6GHz以上,分別給予1、0.75、0.18及0.004之加權係數,既呈現不同頻段頻譜之相對價值,又藉以鼓勵業者增加包含偏遠地區的行動寬頻網路建設,促使偏鄉地區行動寬頻網路涵蓋再提升,帶動投資,藉由公私協力,優化偏遠地區之網路涵蓋率,激勵政府和民間發展各種應用服務,打造智慧生活環璄。

此外,在商業實驗研發電信部分,NCC近期在107年12月19日第83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的「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已新增商業驗證(Proof of Business, PoB)實驗機制;基於促進無線電頻率資源有效運用之原則,衡酌使用者付費之成本概念,爰參酌其他先進國家相關收費標準,增加「商業實驗研發電信」用途收費項目,合理酌予收取無線電頻率使用費,積極鼓勵國內業者進行技術研發與商業創新應用,以促進我國數位經濟發展,營造有利5G、物聯網及垂直場域等創新應用發展環境。

NCC強調,以誘因方式促使行動寬頻業者於偏遠地區增加行動寬頻網路之建設,是「提升寬頻建設涵蓋率」的推動誘因,本次「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預告修正草案,修訂行動通信業務「偏遠地區涵蓋係數」及「頻段調整係數」之本旨即在落實此精神。未來倘電信管理法(草案)制定通過後,偏遠地區基礎網路建設除以誘因鼓勵業者持續投入外,將可能由國家經費支應,經費來源建議可以是透過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所得收入之一定比例,或以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或其他政府相關機構依其職掌編列之預算,由政府資金挹注偏遠地區的寬頻網路基礎建設,帶動我國數位經濟的發展。

日期:107-12-26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