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係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27條規定訂定,鑒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陸續修正,爰配合修正上開應記載事項及範本,以維護使用者權益並利業者遵循。金管會於107年3月9日邀集相關政府機關、消保團體及消保學者專家、公協會及業者代表,召開研商會議(公聽會)進行討論,獲具共識並擬訂修正部分規定內容,該2項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及「收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之定義。(範本第2條)
二、增訂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約定,以信用卡或約定連結存款帳戶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時,每筆及每日之限額及使用條件。(應記載事項第2點;範本第3條)
三、增訂使用者若經確認有「電子支付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4條所列情形,如:疑似使用匿名、假名、虛設行號、或使用者拒絕提供審核身分文件、持用偽(變)造身分文件或提供文件資料模糊不清等情形者,將不得申請電子支付服務或交易。(應記載事項第3點;範本第4 條)
四、增訂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時,以新臺幣為限,且該儲值款項不得用於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提領。(應記載事項第4點;範本第6、7條 )
五、增訂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及資訊系統安全作業,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規定。(應記載事項第5點及第8點;範本第8條及第11條)
金管會表示,該2項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部分規定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規定對照表各一份。
日期:107-06-05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