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

為鼓勵企業使用電子支付,財政部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免處罰優惠

日期:107/05/22

為營造我國電子支付環境,提升電子支付比率,增加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支付工具之誘因,財政部於107年5月22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倍數參考表) 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部分,明定利用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之電子支付帳戶(下稱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達一定比率之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所得額,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之標準。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之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之比率在5%以上,或利用該帳戶付款之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之比率在5%以上者,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免罰;超過上開金額者,得依倍數參考表減輕處罰,其裁罰倍數按其情節得由0.5倍降為0.3倍或由0.8倍降為0.6倍。


本次併同修正發布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綜合所得稅)第110條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綜合所得稅)第15條規定部分,考量納稅義務人已依法辦理申報而有短漏報情形者,與完全未辦理申報者之應受責難程度不同,宜分別依其應歸責程度處以相對之罰度,爰明定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如已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屬漏報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部分,得依較低之已申報裁罰倍數(0.2倍至1倍)處罰,而不再就其全部漏稅額,一律依較高之未申報裁罰倍數(0.4倍至1.5倍)處罰,以符比例原則。
財政部特別提醒,上開修正規定對於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罰鍰案件,均得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
點選「公開資訊\賦稅法規」項下查詢。

日期:107-05-22   資料來源:財政部